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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暫行辦法

作者:未知 發(fā)布時間:2012-10-20 16:53 來源:安康市政府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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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強化對全市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jiān)督,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評議,是指全市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yè)單位)。

第四條  社會評議主要對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yè)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以下工作向公眾征集批評、意見和建議:

(一)是否按條例及規(guī)定確定的公開方式和公開范圍公開政府信息;

(二)政府網(wǎng)站、報刊及其它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查詢工具的便捷性;

(三)對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施建設情況以及相關服務工作的評價;

(四)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情況的評價;

(五)對收取費用合法性的評價;

(六)其他。

第五條  社會評議工作由各級政府辦公室采取問卷調查、網(wǎng)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第七條  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政府辦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對本級行政機關(含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及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并匯總,上報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機關,同時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wǎng)站或其它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對"社會評議"提出的問題,要及時予以改進;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向公眾說明情況。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責任編輯:鄧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