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陽縣公安局舉報非法小廣告行為獎勵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旬陽縣中心城區(qū)市容環(huán)境整潔,維護良好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充分調動市民維護市容市貌的積極性,鼓勵群眾及時檢舉和揭發(fā)非法小廣告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舉報發(fā)生在旬陽縣城區(qū)范圍內的涉及非法小廣告行為的違法線索。
第三條 舉報獎勵的開展,遵循方便群眾、一案一獎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涉及非法小廣告違法行為,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實施印制、粘貼、噴涂、刻畫、散發(fā)非法小廣告的違法行為。
(二)利用非法小廣告從事非法貸款、詐騙、涉黃賭毒、制販槍支、爆炸物品、私刻公章、偽造證件、制假販假、涉黑涉惡、恐怖活動等違法活動。
第五條 對公民舉報違法線索進行嚴格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jīng)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有關信息,違者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六條 舉報必須實事求是,不得虛構、夸大、捏造事實,嚴禁借舉報名義對他人誣告、陷害。舉報原則上為實名舉報,重大案件線索也可匿名舉報。舉報人在匿名舉報時,應提供有效聯(lián)系方式,以便回復處理結果和通知領取獎金。
第七條 凡舉報各類涉及非法小廣告違法行為,并提供相應證據(jù)材料,經(jīng)查證屬實,案件處理結束后,辦案部門應根據(jù)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等內容,按下列規(guī)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查獲的制作、傳播、涂寫、張貼、散發(fā)非法小廣告違法犯罪行為系舉報人提供直接線索,其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上處理的,給予1000元獎勵;
(二)將制作、傳播、涂寫、張貼、散發(fā)非法小廣告的違法人員扭送到公安機關,其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上處理的,給予2000元獎勵。
第八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違法線索發(fā)現(xiàn)于旬陽縣城區(qū)范圍內;
(二)舉報提供的證據(jù)線索事先未被主管部門掌握;
(三)舉報人積極配合開展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舉報的情況經(jīng)查證屬實。
第九條 對群眾舉報、扭送的非法小廣告行為人,經(jīng)調查其違法行為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由辦案單位負責移交到相關管轄部門,縣局指揮中心負責做好被移送部門的銜接工作,協(xié)調相關部門按其獎勵政策進行兌現(xiàn)。
第十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并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由舉報人直接憑有效證件領取獎金。
(二)同一線索被多人多次分別舉報的,對最先舉報人進行一次性獎勵。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多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四)舉報人未提供證據(jù)材料的或者不配合案件調查工作,不得作為舉報獎勵對象。
(五)主管和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舉報獎勵對象。
第十一條 辦案部門應當在案件處理結束后,及時確定獎勵數(shù)額,并將舉報案件有關的書面材料整理歸檔,連同相關法律文書復印件,向縣局指揮中心申報??h局指揮中心對報送的案件舉報材料應當在7日內予以審定。符合獎勵條件的,經(jīng)縣局主要領導審批后,警務保障部門將獎金劃撥辦案單位。符合獎勵條件的由辦案部門向舉報人發(fā)送領獎通知并負責獎勵事宜,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由辦案部門向舉報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30日內憑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領獎權利。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旬陽縣公安局負責解釋。
舉報電話:110 0915-7222606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旬陽縣公安局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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