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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財政部關于在全國開展“救急難”綜合試點工作的通知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15-06-27 14:39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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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4〕47號)精神,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存權益,最大限度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的發(fā)生,充分發(fā)揮社會救助在構筑基本民生安全網(wǎng)、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與公平正義、促進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作用,按照國務院要求,民政部、財政部決定在全國開展“救急難”綜合試點工作?,F(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救急難”綜合試點工作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落實好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編密織牢基本民生安全網(wǎng)的任務日益緊迫和艱巨。開展“救急難”工作,讓突遇不測者得周急之助、因病因災者去生存之虞、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者無后顧之憂,有效化解人民群眾的生存危機,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事件發(fā)生,不僅是社會救助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以民為本”執(zhí)政理念的具體體現(xiàn)。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救急難”綜合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試點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試點工作領導機制和協(xié)調機制,在“救急難”體制機制、服務方式、信息共享、財政稅費等方面探索創(chuàng)新,先行先試,為全面開展“救急難”工作提供經(jīng)驗、奠定基礎。
  二、認真落實“救急難”綜合試點工作主要任務
  (一)完善制度體系。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要求,進一步明確臨時救助在“救急難”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不斷完善臨時救助政策措施。在對象范圍上,將所有遭遇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的居民家庭和個人納入臨時救助范圍,并細化“急難”事項的具體情形;在標準設定上,立足“托底線”和與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盡力而為;在救助程序上,既要規(guī)范操作,又要做到方便快捷、及時救助。加快推進重特大疾病醫(yī)療救助,在評估、總結試點經(jīng)驗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救助方案,有序擴大試點范圍,加大資金投入,科學確定救助標準。重特大疾病醫(yī)療救助要覆蓋所有貧困居民以及因病致貧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在定點醫(yī)療機構及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等方面,原則上與城鄉(xiāng)居民大病保險保持一致;簡化結算程序,推進“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加強與基本醫(yī)療保障、大病保險等相關制度的有效銜接,充分發(fā)揮制度合力。
  (二)健全工作機制。各地要在做好日常救助工作的同時,積極建立急難對象主動發(fā)現(xiàn)機制。依托城鄉(xiāng)社區(qū)黨組織、群眾性自治組織等,落實好駐村(社區(qū))干部、村(社區(qū))級社會救助員、社區(qū)網(wǎng)格員等的主體責任,并充分發(fā)揮專業(yè)社會工作者、慈善機構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時了解、掌握轄區(qū)居民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建立“救急難”信息檔案,幫助有困難的群眾提出救助申請并協(xié)助辦理,做到早發(fā)現(xiàn)、早救助、早干預。建立“救急難”快速響應機制。縣級民政部門要開通“12349”社會救助熱線,暢通困難群眾申請救助和報告急難情況渠道。著力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xié)同辦理”處置機制,依托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設立統(tǒng)一受理救助申請的窗口,使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建立急難求助“首問負責制”和“轉介”工作制度,明確部門職責及分辦、轉辦流程和辦理時限,建立化解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yǎng)、受災人員救助、醫(y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yè)救助、臨時救助等救助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協(xié)作,有效防止“重復救助”和“遺漏救助”。
  (三)加強慈善銜接。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4〕61號),加強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鼓勵社會各界廣泛開展以“救急難”為主題的慈善活動,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和志愿服務,為“救急難”工作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和服務載體。建立社會救助與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著力搭建政府部門救助資源、慈善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救助項目,以及公民個人救助意愿與急難對象救助需求對接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在確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實施的同時,充分發(fā)揮慈善救助方法靈活、形式多樣、一案一策的特點,做到各有側重,相互補充,形成“救急難”合力。動員、引導本地具有影響力的慈善組織、駐地大中型企業(yè)等設立“救急難”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tǒng)籌協(xié)調下有序參與“救急難”工作。
  (四)創(chuàng)新服務方式。充分發(fā)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在“救急難”方面的優(yōu)勢,積極將專業(yè)社會工作引入社會救助服務。更加準確判定急難對象的救助需求,進一步完善救助服務承接方式,在給予急難家庭必要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時,由社會工作者針對不同的急難家庭開展心理疏導、精神撫慰、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個性化幫扶服務,增強急難家庭戰(zhàn)勝困難、擺脫困境的勇氣和信心。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開展“救急難”工作的方法,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和具體程序,支持、引導社會組織特別是慈善組織和社工機構積極參與“救急難”工作。
  (五)提升救助效益。充分發(fā)揮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功能作用,加強社會救助制度之間、社會救助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社會救助與慈善事業(yè)之間的有效銜接,豐富完善現(xiàn)金救助、實物救助、轉介服務相結合,物質幫扶與精神撫慰、心理疏導相補充的救助方式,形成制度合力,提升救助效益。加強救助資源的統(tǒng)籌使用,在發(fā)揮好救助管理站點、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等救助保護機構職責作用的基礎上,充分利用救助保護機構在急難對象發(fā)現(xiàn)、快速響應、臨時安置、對象接送、轉介服務等方面的優(yōu)勢,提升服務功能,拓展服務對象范圍,為開展“救急難”工作提供支撐平臺。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14〕45號)精神,整合、規(guī)范有關社會救助資金,加大結轉結余資金的統(tǒng)籌使用力度,強化“救急難”工作資金保障。
  三、做好全國“救急難”綜合試點單位推薦報送工作
  各地要認真總結前期“救急難”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對本?。▍^(qū)、市)的試點單位逐一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推薦全國“救急難”綜合試點單位。試點地區(qū)原則上以縣(區(qū)、市)為單位,并根據(jù)以下四方面情況確定:
  (一)黨政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當?shù)攸h委、政府高度重視包括“救急難”在內的社會救助工作,政府領導擔任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聯(lián)席會議召集人或“救急難”綜合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二)社會救助工作基礎良好?,F(xiàn)有各項社會救助制度得到有效落實,群眾滿意度高。工作機制健全,特別是社會救助部門協(xié)調機制作用發(fā)揮良好。社會救助資金保障到位?;鶎佑薪∪纳鐣戎站W(wǎng)絡,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普遍建立了統(tǒng)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社會救助管理服務信息化水平較高。本地慈善組織發(fā)展良好。
  (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氛圍濃厚。當?shù)卮笾行推髽I(yè)、慈善組織、社工機構等積極參與社會救助,并在社會產生一定影響,形成了與政府救助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良好工作氛圍。
  (四)前期“救急難”試點工作取得明顯進展。制定了本地區(qū)“救急難”試點工作方案;建立了試點工作領導協(xié)調機制;在探索創(chuàng)新“救急難”工作機制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四、相關工作要求
  (一)制定實施方案。各省(區(qū)、市)民政、財政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確定本?。▍^(qū)、市)“救急難”綜合試點單位推薦名單,指導推薦單位制定“救急難”綜合試點實施方案。民政部、財政部將根據(jù)各地推薦情況,確定全國“救急難”綜合試點單位。綜合試點單位推薦名單及推薦單位“救急難”綜合試點實施方案請于2015年3月31日前報送民政部、財政部。
  (二)抓好評估督查。各?。▍^(qū)、市)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綜合試點工作的評估督查,建立試點工作評價機制,定期組織評估、督查,及時總結經(jīng)驗,積極協(xié)調相關部門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投訴舉報查處制度,加強社會監(jiān)督,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民政部、財政部將適時組織開展“救急難”綜合試點評估,總結推廣好的經(jīng)驗、做法,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救急難”工作全面開展。
  (三)做好信息報送。各?。▍^(qū)、市)民政、財政部門要及時總結上報綜合試點工作情況,加強工作指導。通過各種信息報送形式,定期向民政部、財政部及當?shù)攸h委、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反映“救急難”綜合試點進展情況、經(jīng)驗做法、工作成效、困難問題和意見建議,及時報送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特別是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為消除問題隱患、解決群眾“急難”問題奠定基礎。民政部、財政部將對各地綜合試點開展情況及時進行通報,并定期向國務院專報。
  (四)加強輿論引導。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lián)網(wǎng)等媒體,做好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加強輿論引導,從政府作用、個人權利、家庭責任、社會參與等方面,多角度宣傳開展“救急難”工作的作用意義、工作現(xiàn)狀與預期目標,引導群眾理性看待“救急難”工作,積極參與“救急難”活動。大力宣傳“救急難”工作在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和諧穩(wěn)定等方面的顯著成效,注重對“救急難”典型案例和先進事跡的宣傳,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tǒng)美德,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民政部 財政部
2015年3月12日

 

【責任編輯:賀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