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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guī)范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14-12-10 14:16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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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康市人民檢察院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司法局
關于規(guī)范信訪秩序依法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
通         告


    為保障信訪工作規(guī)范有序開展,維護社 會公共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依法打 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jù)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 游行示威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 規(guī),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依法、文明、理性表達訴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得破壞社會公 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二、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 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 向有關機關提出。
    三、對在信訪過程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訪人,堅決依法予以打擊。對利用國家重大活動、節(jié)慶活動,故意到中央國家機關、省級國家機關越級信訪、惡意登記 或在信訪過程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從重處罰。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 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一)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guī)定推選代表的;
    (二)拒不通過正當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復查、 復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依政策解 決或者已經終結的,信訪人故意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信訪、多頭信訪,經教育疏 導后仍不聽勸阻,繼續(xù)在信訪接待場所纏 訪的。
   五、信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警告、罰款、拘 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 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非 法攔截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周圍靜 坐、下跪、喊冤,張貼、散發(fā)材料,呼喊口號,穿狀衣、舉狀牌(紙)、鋪地狀、打橫幅、放喇叭、敲鑼打鼓、燃鞭炮,滯留不走、起哄鬧事的;
    (三)煽動、策劃、串聯(lián)、糾集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
   (四)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信訪接待場所故意裸露身體、停放尸體、擺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棄留生活不能自理人員的;
    (五)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尋釁滋事或者占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的;
    (六)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或信訪接待場所的;
    (七)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誣告、侮 辱、誹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故意損 毀公私財物的;
    (八)以制造社會影響、赴省進京上訪、 持續(xù)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九)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 信等制作、復制、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 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非法聚集、游 行、示威活動,揚言實施爆炸、放火、投 放危險物質或者煽動、教唆信訪人自傷、自殘、自殺等違法犯罪行為,制造社會極 端事件的;
    (十)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十一)以信訪為由在車站、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制造事端、散發(fā)傳單,或者非法聚集的;
   (十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聚眾實施(一)、(二)、(三)、(四)、(五)、(十一)項行為的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通告所列以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置。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0日

【責任編輯:賀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