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好中省市關于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旬陽人社局結合實際,對職工帶薪休假的審批程序、審批權限都做了具體規(guī)定,統(tǒng)一設計印發(fā)了休假審批表和登記表,并在縣人社局網站公布。
一是規(guī)定職工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且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對休假天數的具體規(guī)定是: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個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是規(guī)定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的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應當享受帶薪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如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天數,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除加班費外的全部工資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三是要求各單位必須結合實際做好全年職工休假計劃工作,縣人社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鎮(zhèn)、各部門、各企業(yè)執(zhí)行年休假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將抽查情況向縣政府匯報。對制度不健全、不按規(guī)定制定年休假計劃、不認真執(zhí)行年休假制度、未嚴格控制不能年休假人數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對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為名義亂發(fā)財物的,將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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