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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12-12-06 14:11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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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8號

  《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于2009年5月27日經(jīng)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

  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根據(jù)國務院《關(guān)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fā)〔2008〕37號)以及《國務院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2008年第543號令),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條第六項中的“公路養(yǎng)路費”。

  二、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國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國家和地方共同投資或者用車輛購置稅和國務院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資金收入給予補助”,并將第三款修改為:“縣道建設(shè)主要依靠地方投資與民工建勤的辦法實施,可用國務院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資金收入給予補助”。

  三、刪除第四十六條中的“公路養(yǎng)路費”。

  四、刪除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

  五、刪除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公路養(yǎng)路費”,刪除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六、刪除第五十條中的“及公路征費稽查站卡”、“和征費檢查”及“也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七、刪除第五十一條。

  八、刪除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四款,同時將該條第三款修改為:“對收取的過渡費的使用,除以渡養(yǎng)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為橋的建設(shè)資金”。

  九、將第六十一條修改為:“對違反本《細則》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根據(jù)以下規(guī)定處罰:(一)對逃繳公路規(guī)費的,責令限期補繳;對情節(jié)嚴重的,還應當處以相當所欠費款一至五倍的罰款。(二)對非公路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quán)的公路管理機構(gòu)的任何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擅自征收通行費、過渡費的,應當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以不超過全部非法所得兩倍的罰款,同時對當事者及其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相當其本人三個月工資的罰款”。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以及條文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條文順序,根據(jù)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國務院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作相應調(diào)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fā)布。

【責任編輯:賀清玲】